当前位置: 首页>>工作动态>>正文

关于加强合同管理的通知

2018年10月23日 14:59  点击:[]

各单位、各部门:

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要求,目前我校对外签订合同实行网上协同办公系统(OA系统审签全流程控制。结合近期在合同审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特做如下通知:

一、除抢修项目或突发事件外,各部门务必在合同内容实际履行前进行合同审签;合同承办人员应根据审签单要求注明合同签订的主要目的、涉及数量、资金来源等主要内容,切勿复制粘贴合同目录;合同涉及金额较大的,应在审签单附件中上传部门三重一大会议纪要、三家比价报价单;通过招标方式签订的合同,应在审签单附件中上传招标相关文件,以便与合同进行核对;付款方式应为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切勿简单填写“转账”等;审签流转完毕,合同承办人员填写签订日期后,盖天津商业大学合同专用章,并将合同终版上传OA系统归档;涉及资金支付的合同,需将合同终版复印件送交财务处备案。

二、采用招投标方式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注意如下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的要求,为保证采购人及时公示合同,故要求项目单位于合同签订日期当天将合同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3.按照“采购人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依法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的,补充合同也应当根据上述时限要求,在平台上进行公告和备案”的要求,请项目单位及时按照上述规定的时间要求,将补充合同送至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事务室 财务处 审计处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上一条:学校多部门联合开展国家宪法日宣传教育活动 下一条:校工会、法律事务室联合举办“教职工法律咨询”活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