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金的,能否认定劳动关系?
关 键 词 法定退休年龄;养老金;劳动关系;劳务关系
基本案情
马某于1962年10月10日出生,2020年5月20日入职物业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工作地点为骑马山人大公务员小区,工资约定为每月26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马某因受伤在2020年11月23日后再未给物业公司提供劳动,马某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但尚未领取养老待遇。2021年7月6日,马某向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物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物业公司因不服该仲裁裁决书,向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争议焦点
马某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但并未享受退休待遇,其与物业公司之间到底是构成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第五十四条规定:“本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案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应当适用《解释(一)》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上述法律和行政法规,均是对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作出规定,具体本案应如何适用上述规定,本院认为,若单独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作为唯一标准来判断劳动合同是否终止,假使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办理退休手续,也不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可能将不得不一直与该劳动者保持劳动关系,直到劳动者死亡或用人单位注销,在这些情形下对用人单位有失公平,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关于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终止的授权,《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可见,上述两个规定并不冲突,而是补充与完善的关系。本案中,因马某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故不能直接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案应该适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当然,从本条规定原意出发,如果因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直接赋予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终止权,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对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故对于适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审查,也应该具体需审查劳动者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是否与用人单位有关。本案中,马某并未与物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双方当事人缺乏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根据查明的事实,马某入职物业公司之前并无固定职业,其自行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目前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在于其未满60周岁缴费未满15年,即物业公司对马某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无主观上的过错,故物业公司与马某之间无法认定为劳动关系。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库)